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省高院简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9-06 15:3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该省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946年,依据黑龙江省建制,建有黑龙江、嫩江、松江、合江4个省级法院和81个市、县(旗)人民法院。1954年9月,4个省级法院合并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专区的专区级市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旗)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同时,设铁路、农垦和林区专门法院。现黑龙江省辖区设1个高级法院,16个中级法院,142个基层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受黑龙江省委领导,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为全省最高的审判机关。建有13层审判大楼,现有工作人员 471人,内设工作机构32个,其中审判机构20个,为申诉信访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农林庭,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综合处,研究室,审管办负责立案申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再审案件的审理和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指导;行政综合部门12个,为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宣传信息处,基层处,陪审办,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司法警察总队,监察局,机关党委,财装处,行政管理处负责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服务等特定的工作;事业单位1个,黑龙江省法官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27号

    邮编:150090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领导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介绍

发布时间:2014-04-10 16:18:53


    党广锁  院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

    王春福  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靳  岩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王启胜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马  国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程显波  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于世伟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毕同春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郑颖辉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朱晓天  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韩日强  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陈永刚  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姜春艳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才桂平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赵  铁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李  俐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陈伟华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张  炜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监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王雅琦  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李柏坤  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王  尧  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李松晓  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王剑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

    李景辉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监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文明 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范杰臣 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省高院法官
全省各地法院
省高院机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12-02-10 16:30:11


    (一)办公室

    负责院机关司法政务及对全省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文秘、档案、保密、机要、政务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和史志等项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

    内设干部处、宣传处、教育处。

    (三)立案第一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立案审查相关工作;审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争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

    (四)立案第二庭

    负责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五)申诉信访办公室

    负责全省法院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目标考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及管理;处理来信、来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案件(不含知识产权)依据院长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六)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未成年人犯罪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涉外刑事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

    (八)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婚姻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上述商事案件的相关仲裁案件;审批中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及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等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商案件。

    (十二)行政审判庭

    审判二审、再审、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审理指定管辖行政案件;审批下级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十三)赔偿委员会

    依法对国家赔偿案件和确认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负责综合调研、接待来信来访和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十四)农垦林区审判庭

    管辖不服部分中级法院做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于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十五)审判监督第一庭

    审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申请再审或提起申诉的案件;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律规定由高级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十六)审判监督第二庭

    负责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指定本院再审的民事、民商事案件。

    (十七)执行局

    负责执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指挥;对全省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进行统一调度,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法院执行队伍进行培训和管理。

    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处。

    (十八)研究室(与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省法院和涉及全省法院决策部署等研究综合工作;统筹指导全省法院调研、司法统计、信息编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改革工作;编辑《黑龙江审判》(月刊);指导办理涉港澳台司法互助案件;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十九)法警总队

    负责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警察系统的警衔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及警务工作;负责法院机关庭审秩序维护、安全检查、押解看管等职责;协助民商事执行工作;执行死刑;维护机关安全及协助维持涉诉信访工作秩序;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十)技术室

    负责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死刑执行的确认死亡;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院各部门和下级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十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省法院系统和本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庭”建设、物资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三)直属机关党委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十五)省法官学院

    按照《法官培训条例》和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全省法院干部培训;指导各中级法院法官学院分院培训业务;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