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频频入室盗窃 终受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15-09-25 09:50:05


    近日,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隋某某盗窃案,依法判处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隋某某先后七次盗窃伊春市西林区牛某某、何某某、葛某某等居民的财物,经西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总计人民币16 436.40元;盗窃现金人民币7 048.50元,共计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23 484.90元。案发后,以上物品及钱款由被告人隋某某的妻子郑某某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返还所盗赃物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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