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为打击和预防交通肇事犯罪,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4月28日发生在高楞西环路飞驰加油站附近的重大交通事故,暨被告人蒋某交通肇事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在酒后驾驶辽A0173R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方正林业局高楞西环路由南同北行驶至高楞飞驰加油站附近时,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公交车右侧超车后将79岁的朱某、77岁的王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朱某、王某当场死亡、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安排其赶到现场的同学李某某保护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其因手部受伤遂乘车离开现场至方正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王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王某无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蒋某如实坦白了整个犯罪过程,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认罪悔罪,已赔偿经济损失且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当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被告人蒋某表示服判,被害人的亲属没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