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以下简称安发信用社)、哈尔滨超想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提起上诉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由省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2年6月28日,华创公司从安发信用社借款8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按季结息。华创公司借款后,偿还了220,248.80元。2014年12月4日,安发信用社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华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发信用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安发信用社与华创公司均不服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省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围绕双方上诉请求,组织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和陈述。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支持上诉人安发信用社关于利息计算期间的上诉请求,判决驳回了华创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