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妻子借款后出走 借款人将其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1-11-16 13:41:47


    2008年10月30日,韩女士在张某处借款35000元,2009年7月24日韩女士给张某出具了借据,借据上标明了还款时本息一起还,但还款时间不能确定。事后韩女士一直未还此款,张某索要欠款因找不到韩女士,便将韩女士以及其丈夫吴某一起起诉,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可以放弃。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韩某借款事实有借据为凭证,张某要求韩某还款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其要求吴某共同给付借款,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判决韩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张某对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韩某承担。

文章出处: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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