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恒山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四个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程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今年1—5月份调解率达到 80.6 %。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调解工作的首要原则,是彰显调解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审判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实践中,调解合法性原则表现为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个方面。在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设计,不该省略的程序不能省,不该超越的程序不能超越。在实体上,要符合立法精神,符合社会公理,符合社情民意,让当事各方能够理解,易于接受。坚持依法调解,才能给当事人一个法律上的交待和事实上的终结,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以人为本原则。以提高法官解调能力为切入点,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在思想上不愿调,在案件上不敢调,在方法上不会调等问题。引导法官深入了解和细致分析矛盾形成的过程和原因,充分考虑地方风俗习惯和少数民族习惯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善于寻找和发现对立当事人各方意见的共同点,进行合情合理引导,降低调解工作难度,提高调解成功率。
创新方法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每一个诉讼阶段,全力捕捉可调解因素,抓住时机促成调解。进行“送达调”、开展“答辩调”、启动“即时调”、开通“听证调”、主持“庭审调”、促成“庭外调”,组织“庭后调”。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全力破解调解工作难题。成功调解的背后,蕴含着法官的智慧,体现了法官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注重联动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与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节委员会搞好诉调对接工作,增加互动,适当将案件交由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先期调解,法庭最后把关,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互促、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