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从严”管理不能动摇

  发布时间:2011-09-07 10:39:09


    从严管理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多年来,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围绕从严管理,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复杂的社会形势和繁重的审判任务,仅仅停留在口号、文本意义上的从严管理显然毫无作用,仅仅是一般性的动作也于事无补,必须以坚强决心和执著追求,牢固树立只有从严管理才能带好队伍、才能促司法公正的理念,持之以恒地把从严管理落实到法院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每一起案件中,大抓特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工作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阳光审判、公正司法的期盼越来越强,给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高的标准,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的管理工作水平也同样必须与时俱进,这也是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无论管理的形式、标准、方式、方法等怎样变化,“从严”的管理理念绝不能因此有丝毫弱化和动摇。

    从一定意义上说,影响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一个因素是“责任与权利”的分配错位和不够明晰,有的部门、人员有权无责,大权小责,导致权利滥用;有的权责不清,导致出了问题无法追责。而人民法院从严管理的实质就是“责任和权利的归位”:凡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就必须得到合法保障,法院任何部门、人员都不得以此借审判、执行之机为己谋利,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权利责任明晰,奖罚升降,全凭政绩。在“责任和权利的归位”这样一种管理机制语境下,必然要触及一些不能尽到相应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的利益:干得不好没有面子、失去位子、少了票子,反之亦然。进而,从严管理虽然会获得人民群众、上级领导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鲜花和掌声,支持赞赏者众,但在法院内部注定不会顺风顺水,既往的非合理合法利益获得者会加以阻挠,就是法院外部,干预也不会少,比如来自人情案、关系案的说客的干预。因而,没有为了党和人民利益,不怕碰硬、无私无畏的崇高精神支持,很难将从严管理坚持到底。这里面,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管理者,具体地说是法院领导班子,特别是这个班子的班长,能否摒弃私心甚或私利,能否首先做到严于律己——还是回到“责任和利益的归位”这一概念上来,班子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没有个人或班子小团体的私利,腰杆子才硬,说话才有底气,才让人服气,才能获得应有的“权威利益”,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

    从严管理的载体是制度和机制,以制度机制管人管事管案件,核心是管人。依靠制度机制进行从严管理,摆脱了依靠“管理者”的喜好、偏爱以及个人视角的狭窄等带来的管理弊端。当然,制度机制要得到认真执行和切实运行,需要前述“管理者”有牢固的从严管理理念和自身严格律己的优良作风的支撑。然而,制度机制一旦发挥作用,实实在在地运作起来,“管理者”就摆脱了耳提面命、一事一管、一事一议的落后管理手段,他们只是制度机制运行的监督者和修正者,每个人工作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管理者”也不能自主评价,而是靠制度机制给予的最终评判。这样,每个人的工作都对制度机制负责,进一步说,是对自己的前途负责,人们会从关心自己的前途出发来关心自己部门、法院的前途,从而调动了广大干警自我管理、自我从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推进了人民法院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进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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