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绥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带头入庭审理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5-06-10 09:06:37


    6月5日上午9时,绥阳林区基层法院一楼审判庭内正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案,此次合议庭的审判长是副院长赵殿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进行举证……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庭审程序在赵殿忠的驾驭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评议时,赵院长与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在尊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本案的公诉人及被告人对副院长参加庭审十分欢迎,认为这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可喜成果,对审判工作的开展及案件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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