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牧牛有感

  发布时间:2011-11-01 16:01:38



    去年五一休假时回乡镇看望年迈的父母。因为父亲是农村教师,早年曾在生产队务过农,对养牲畜很感兴趣,退休在家无事,就养了两头小牛。

    初春时节,回到家里,总想做点让爸爸妈妈高兴的事,于是就帮着老爸在附近村落的田间地头放牛。那天下午我拿了本书,在一家砖厂附近的山坡上放牧小牛,和煦的暖阳照在身上,特别惬意。

    不远处的砖厂工人正聚在一起小憩,侃大山。我清楚的听到他们在议论,像是研究我的身份。“这是个老师!”,“瞎说,老师哪有这么认真看书的,肯定是个大学生”,“不对,你看,挺有派头的,是个干部。”听着工人们七嘴八舌的猜测,我颇感好笑,挺有趣的。猛然抬头,见两头小牛己跑到了远处刚耕种好的一块地里去了。担心把人家刚种好的地踩坏,我赶紧合上书本,不再踱步,大步流星的跑去,抓住缰绳,往外牵牛。身后,一阵哄笑,“啊呀,闹了半天是个放牛的!”。

    我哭笑不得,由此息到对待需要研究和甄别的问题,绝不能只看表象,妄下结论,否则,就很可能犯盲人摸象的错误。那些工人仅凭他们眼前所见,就判定我是个放牛的农民,显然犯了经验主义错误,典型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于事物的真相,满足于粗枝大叶,不求甚解,浅尝辄止。就我们法官办案以法律为准绳来说,法律是静止的,我们运用到案件的裁判处理上,就是动态的,运用法律,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也包括从逻辑上保证运用的严密、准确、无误。试想,即便是个放牛的,就一定是个农民,就不可能是学者、教师、干部?逻辑学上,这很简单,农民经常去放牛,但放牛的不一定就是农民。

    我们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是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断是非,裁判案件的。那么什么是事实,如何认定事实,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的还原或接近过去曾发生的客观事实,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在真真假假、正正反反、是是非非的证据面前,去伪存真,有一双明辨是非的慧眼,而不能雾里看花,真假不辨、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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