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邮寄物品丢失 邮政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15 09:27:01


    近期,逊克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邮寄合同纠纷案件。盛某通过被告某邮政局邮寄貉皮,收件时发现部分丢失,要求邮政局赔偿损失。

    2012年2月29日盛某将331公斤貉皮通过某邮政局邮往河北省肃宁县尚村东北皮毛拍卖行,由该拍卖行给销售。盛某在邮政局填写了邮政物流详情单,记明了邮寄物品的情况。2012年3月6日此货到了肃宁速递物流营业部,由盛某接货,接货时肃宁县邮政局分检人员和盛某共同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所接收到的貉皮实有重量为286.15公斤,缺少44.85公斤。此事盛某多次找邮政局要求赔偿损失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邮政局赔偿损失。

    盛某与邮政局所签订的合同是一种通过邮政物流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案件在审理中,法院认为邮政局应将盛某承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盛某与到达地工作人员检验货物时发现货物有部分丢失,邮政局又未提供证据佐证运输途中存在免责事由,因此对于盛某的损失邮政局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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