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楼上“跑水”致楼下“泡汤” 邻居诉至法院调解索赔

  发布时间:2015-01-19 09:45:43


    原本和睦友好的一对邻居,却因为楼上自来水管跑水,给楼下造成损害拒绝赔偿闹到了法院,日前,北安农垦法院龙镇人民法庭顺利将该案调解,据理力争的双方邻居最终握手言和。

    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住龙镇农垦花园小区四号住宅楼三单元,原告居住四楼,被告居住五楼。2014年11月份,五楼的被告未在家中,却未关自家的自来水龙头,在供水时,将原告居住四楼原告家中的壁橱、墙壁、窗台有水渍痕迹等全部被淹,且全部变形损坏,估计损失达18000元。被告在多次找楼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2014年12月,万般无奈下原告李某一纸诉状将被告苏某告到了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各项财产损失18000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苏某则辩称,原告所诉并不属实。第一,被告不存在自家的自来水未关的行为;第二,被告家中在2014年11月份并没有发生漏水现象;第三,原告居住的是四楼,被告居住在五楼。综上所述,原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则多次找到法院,拿出该住宅楼三单元相互对门房主出具并签名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自家的自来水未关的行为。随后,增加诉讼请求,除要求该楼重新装修费15000元之外,搬家的费用、租房子的费用、装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均由被告负担。但是被告苏某始终坚称,原告的楼房被淹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拒不赔偿。

    昔日和谐友好的邻居,各不退让,两家关系陷入僵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主审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并多次找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针对争执不下的双方当事人,法官多次明法晰理,在向原、被告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又从睦邻友好的社会道德规范角度说起,最终,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苏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整。赔偿事宜得到了妥善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也得到了缓解。该案取得圆满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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