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任宝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0:4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73号
 罪犯任宝江,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服刑。
 2010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0)垦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任宝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宝江
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
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任宝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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