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佟志刚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0:5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75号
 罪犯佟志刚,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
狱服刑。
 2011年4月28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1)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佟
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佟志刚服判,不上诉。后交付
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佟志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