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杨胜贤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0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黑刑执字第283号

 罪犯杨胜贤,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苗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
认定杨胜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胜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
杨胜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2012年
2月1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
将杨胜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
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胜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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