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余昌国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0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79号
 罪犯余昌国,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服刑。
 2008年4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
定余昌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昌国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9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余昌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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