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刘玉东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0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77号
 罪犯刘玉东,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
狱服刑。
 2008年6月6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玉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玉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黑刑三终字第8
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2011年3月7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
定书,将刘玉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玉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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