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万东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0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72号


   罪犯王万东,绰号拉登,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小学文化。
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52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与苑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尚和、徐桂莲经济损失人民币140731.8元
,二人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
2010)黑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黑刑
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万东由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减刑
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1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
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王万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
议将罪犯王万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万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优秀。其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
任务。罪犯王万东强确有悔改表现,其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万东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万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