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00号
罪犯张戈,男,1968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
狱服刑。
2010年12月9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二初字第20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戈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黑刑二终字第42号刑
事判决,认定张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戈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