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李伟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2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02号
 罪犯李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服刑。
 2009年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
认定李伟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伟服判,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高刑
复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6月2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398号刑
事裁定,将李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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