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81号
罪犯张春卫,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服刑。
2009年9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春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春卫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春卫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