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孙奉强抢劫、放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2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87号

   罪犯孙奉强,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初中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奉强犯抢劫、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小宝、吴加宁、吴雨欣各项经济损失人
民币149830.66元。孙奉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
(2009)闽刑终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奉强犯抢劫、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日
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将孙奉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
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5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孙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孙奉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奉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考核成绩良好。积极劳动,服从分配,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罪犯
孙奉强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孙奉强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奉强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奉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33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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