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96号
罪犯李俊瑞,男,19
74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
判决,认定李俊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俊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刑
五复960187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俊瑞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