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绥化农垦法院三维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1-09-30 09:54:39


  9月19日,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充分运用全程调解法、层级调解法、情理调解法的三维调解方式,高效快捷地调解了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诉被告黑龙江绥化农垦朝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返还原物纠纷的两件民事案件。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朝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2日签订了合同,原告将小区供暖、供水等服务项目交给被告经营管理。因被告供暖质量达不到要求,用热单位和用热户怨声载道,经常向管理局有关部门反应情况。管理局办公室多次找被告协商,并向其下发限期搬出通知,均未取得实际效果。目前,农垦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将物业服务工作交付业主委员会,交付北区业主住房面积及相关物业资料,迁出农垦北区。同时另案要求被告将锅炉及附属设施迁出,由被告归还租赁原告的锅炉房、储煤场、地下管网及办公用房。

 

  经法官们做工作,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关于设备使用和赔偿金额问题,与原告协商未果,争执不下。绥化农垦法院的法官认识到这两起案件特殊性和紧迫性,如不及时审理,将影响到即将开始的供暖期发包经营和设备检修工作,甚至将影响到今年的供暖运营能否如期进行。为此,从立案环节法官就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即向其讲明法律权利义务,做深做透思想工作。在开庭审理阶段,更是依法明理地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立案法官调解效果不好,就由主审法官来调解,主审法官调解不下来,主管院长和院长亲自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以情释法,寻找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最佳结合点,最后,由原告补偿被告拆除设备、搬迁等费用20万元,顺利地调解了这两起案件,并依法先予执行,保障了今年供暖期前设备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官对这两起案件急事急办,从立案到结案仅用6天时间,彻底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绥化管局广大用热户的焦点和难点民生问题,保障了供用热市场的良性运营,维护了民权和民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