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72号
罪犯侯春雨,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服刑。
2011年8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
判决,认定侯春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侯春
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22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183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侯春雨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