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326号
罪犯李英,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1983年1月因盗窃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因扒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7月因犯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沪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
日作出(2009)沪高刑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
012)黑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将李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
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
核同意后,于2014年6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
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李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李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
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优秀。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
规程,认真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李英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
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李英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英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
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神力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33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