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玉山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5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31号


   罪犯王玉山(绰号王老四),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文盲
,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3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宝茹经济损失人民币130
028.40元。王玉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
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玉
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6月1
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2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
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王玉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王玉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服从管理,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20
13年1月其因在“改造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奖励。罪犯王玉山确有悔改表现,
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
刑审核表,罪犯单项奖扣有效分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山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玉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34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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