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高龙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5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黑刑执字第205号

 罪犯高龙,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齐刑一初字第140号刑
事判决,认定高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龙服判,不上
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
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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