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78号
罪犯高振海,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
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7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黑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振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振海
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振海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