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杨玉贵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5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325号


   罪犯杨玉贵,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大专文化。现在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
决,以被告人杨玉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
玉贵服判,不上诉;其同案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2009)黑刑二终
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玉贵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黑刑
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将杨玉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
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
,于2014年6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杨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杨玉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核成绩优秀。
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
杨玉贵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杨玉贵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贵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玉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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