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魏国才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1:5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97号
 罪犯魏国才,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
狱服刑。
 2010年7月13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绥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
事判决,认定魏国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魏国才不服,
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黑刑一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魏国才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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