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王晓平,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
狱服刑。
2012年1月12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庆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认定王晓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晓平服判,不上诉。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晓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