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孙百友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0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黑刑执字第505号

 罪犯孙百友,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
狱服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
百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百友服判,不上
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黑刑一复字第9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7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
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将孙百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
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3年6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百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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