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孟祥龙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1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16号


   罪犯孟祥龙,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学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祥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永华、郑兴成、郑桂玲、郑佳梅、郑德财经
济损失人民币120351元。孟祥龙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永华不服,提出
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
核准。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孟祥龙的刑
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
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
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孟祥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孟祥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
务。罪犯孟祥龙确有悔改表现,其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制作的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
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龙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孟祥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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