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24号
罪犯张少平,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高中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黑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
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少平服判,不上诉;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8)黑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少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少平的
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
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
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张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张少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少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
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与劳动,服从管理,较好的完成
了各项劳动生产任务。2013年1月因其在“改造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奖励。
罪犯张少平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
刑审核表,罪犯单项奖励有效分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少平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少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33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