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易根强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2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84号

   罪犯易根强,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初中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15号
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根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易根强不
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黑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易
根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2月1
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将易根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
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5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易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易根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根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良好。其积极劳动,认真完成规定的各项改造任
务,获2012年度罪犯规范化竞赛奖励。罪犯易根强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易根强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罪犯单项奖有效奖分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易根强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易根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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