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黑刑执字第639号
罪犯殷厚(绰号“殷二”、“胖子”),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初中
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殷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殷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
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9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四复276969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厚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1
0日本院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殷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
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8月12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殷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
议将罪犯殷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
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其因在“改造行
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奖励。罪犯殷厚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
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
刑审核表,罪犯单项奖有效分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殷厚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
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
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殷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33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