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齐长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3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03号
 罪犯齐长江,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
监狱服刑。
 2008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绥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齐长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长江不
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认定齐长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交付执行。
 2011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62号
刑事裁定,将齐长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齐长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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