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82号
罪犯孙晓光,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
狱服刑。
2010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绥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
事判决,认定孙晓光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晓光服判
,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晓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