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金石俊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3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87号


   罪犯金石俊,男,朝鲜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小学文化。现在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佳刑一初字第35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石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凤、何珊、何忠财、王凤春经济损失人民币
149015.5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黑刑
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516号
刑事裁定,将罪犯金石俊由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金石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金石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石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金石俊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罪犯金石俊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
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
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金石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4年4月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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