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康万福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3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04号
 罪犯康万福,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服刑。
 2009年3月2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18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康万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康万福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黑刑三复字第
2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63号
刑事裁定,将康万福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康万福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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