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03号
罪犯田庆胜,男,1989年4月8日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
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哈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认定田庆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庆胜服判
,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庆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