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谈建高抢劫、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4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69号


   罪犯谈建高,男,土家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初中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谈建高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谈建
高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
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年7月26日作出(2009)刑四复27388559号刑事裁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
008)浙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
作出(2009)浙刑二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温刑初字
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以被告人谈建高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
187号刑事裁定,将谈建高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
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
014年10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哈尔滨
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谈建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谈建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谈建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
指标和劳动定额,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谈建高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谈建高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谈建高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谈建高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
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谈建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33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