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37号
罪犯卢平,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
兰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1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绥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
刑事判决,认定卢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卢平服判,不
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卢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