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05号
罪犯孙利,男,1958年8月15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
狱服刑。
2008年8月1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
定孙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利服判,不上
诉;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
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2011年3月3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199
号刑事裁定,将孙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