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34号
罪犯任洪伟,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现在黑
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齐刑一初字第14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洪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洪伟
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任洪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