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36号
罪犯宋洋,男,1978年10月17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
监狱服刑。
2008年5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宋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洋服判
,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
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0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0)黑刑执字第83
5号刑事裁定,将宋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宋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