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田跃富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4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26号


   罪犯田跃富,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
呼兰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庆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
决,认定田跃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跃富
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黑刑三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没有故意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跃富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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