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6号
罪犯周游,男,1982年12月9日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
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鸡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游不
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
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周游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