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55号
罪犯李长德,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
狱服刑。
2011年12月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鸡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
事判决,认定李长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李长德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李长德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