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李长德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5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55号


   罪犯李长德,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
狱服刑。
   2011年12月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鸡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
事判决,认定李长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李长德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李长德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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