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金虎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2:5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56号


   罪犯金虎,男,1980年5月11日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朝鲜族,小学文化,现在
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09年7月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
判决,认定金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金虎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黑
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85
4号刑事裁定,将金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金虎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
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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